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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祥新材: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17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 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Tel):010-65219696 传真(Fax):010-88381869法律意见书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祥新材”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2026年9月16日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上述规定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三祥新材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相关事项所披露材料的组成部分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公司应保证在发布相关文件之前取得本所及本所律师对相关内容的确认,并在对相关文件进行任何修改时,及时知会本所及本所律师。

3、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或议案内容中有关会计、审计等非专业事项或非法律问题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如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公司已向本所承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5、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其在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本所律师基于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对相关出席会议股东是否符合资格发表意见。

6、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

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法律意见书其它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一)经核查,2026年8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该次董事会会议的决议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二 ) 经 核 查 , 2026 年 8 月 22 日 , 公 司 董 事 会 在 上 交 所 网 站(www.sse.com.cn)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三 ) 经 核 查 ,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6 年 8 月 22 日 在 上 交 所 网 站(www.sse.com.cn)以公告形式刊登的《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2026年9月5日公告的《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并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类型和届次、时间、地点、会议出席对象等相关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夏鹏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根据《通知》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一)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9月16日下午2点30分在公司南阳工业园区举行。

(三)本次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采用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公

司董事会刊登的《通知》中具体载明了本次网络投票方式的投票系统、投票起止法律意见书

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等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现场出席会议(包括通过线上参会方式出席)股东提供

的身份资料、股东登记等相关资料;对于网络投票股东,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如下:

1、参加本次股东会的现场股东(包括通过线上参会方式出席)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公司股份1980966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33.374%。

2、经合并统计参加现场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合计535名,代表公司股份3352416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56.4788%。

(二)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夏鹏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投票结束后,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增加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上述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经核查,已经由出席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列入表决的前述议案已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有效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召集人及出席及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的资

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仅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颜克兵 强高厚张建春

2026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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