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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隆达:康隆达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3-11 查看全文

康隆达 --%

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二0二三年三月

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

地址:绍兴市上虞区江扬路 888号中富大厦 A1座 12楼 邮编: 312300

电话:0575-82818356 网址:http://www.zehow.com康隆达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

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康隆达特种防

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隆达”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康隆达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康隆达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康隆达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康隆达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康隆达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查验,康隆达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3年2月2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1康隆达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

公司已于 2023年 2月 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投票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

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3月10日(周五)14:30在浙江省绍兴市

上虞区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五东路7号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张家地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3月10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3年3月1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2023年3月10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3年3月6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名,代表股份共计75738166股,占康隆达总股本163839077股的46.23%。其中:

2康隆达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3人,代表股份数共计75596266股,占康隆达总股本的46.14%。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4人,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41900股,占康隆达总股本的0.09%。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身份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

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3康隆达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最终表决结果。

(二)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7381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此议案获得通过。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康隆达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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