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Z20374000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中文名称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ZheJiang KangLongDa Special Protection Technology Co. Ltd.法定代表人张间芳
注册资本160683077.00注册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五东路7号办公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五东路7号邮政编码312361
电话86-575-82872578
研发:手部特种防护产品;设计并提供:细分行业手部防护的解决方案,细分行业手部防护产品从采购到存储、发放、使用统计、回收再利用的一条龙服务方案;
经营范围生产:手部防护产品;销售:自产产品;生产用纤维、纱线、胶料的批发及进出口;安全和防护知识的策划、推广普及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287号文核准,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中信证券”)采用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
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可转换公司债券200万张,发行价为每张人民币100.00元,共计募集资金20000.00万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含税)4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19600.00万元,已由中信证券于2020年4月29日汇入康隆达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20000.00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690.47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9309.5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中汇会验[2020]2821号《验资报告》。
1三、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中信证券作为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康隆达履行尽职推荐及持续督导义务,持续督导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保荐机构对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做的主要
保荐工作如下:
1、督导公司有效执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公司使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4、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场检查
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5、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6、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7、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8、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21年8月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具体内容如下:
“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2021年8月1日,你公司提交公告称,公司及控股孙公司北京易恒网际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恒网际)与客户航天神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电子通
信设备销售合同出现应收账款逾期,大额存货或无法足额变现等合同执行异常情形,合计金额32544.94万元,相关事项可能对公司构成重大风险。
为督促你公司妥善处理相关事项,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明确要求如下。
一、请公司及会计师核实易恒网际电子通信销售业务开展模式、主要客户与供应
商关系、资金与货物流转情况、生产资料与业务规模匹配性等,明确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是否存在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二、请你公司全面、审慎评估前述事项可能对上市公司产生的影响,及时、充分
地向投资者揭示风险,并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三、请你公司查明合同出现执行异常情形的具体原因及责任人,并就此次风险事
项的调查及处置进展,按规定及时、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四、请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勤勉尽
责、积极履职,依法依规充分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尽量减少相关风险事项产生的不利影响,全力保障上市公司稳定经营、规范运作。
请你公司收到函件后立即披露,并认真落实本工作函要求,妥善处理相关风险事项,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力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该事项发生后,保荐机构及时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沟通,要求公司董事会及相关当事人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2021年8月2日,康隆达对外披露了《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在该公告中,公司针对收到上述监管函事宜公告了整改措施:“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认真落实《监管工作函》的各项要求,妥善处理本次重大风险事项,依法依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力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
3除上述事项外,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
机构处理的情况。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持续督导阶段,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康隆达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够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协调与核查工作。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承接持续督导以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截至2021年12月31日,康隆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康隆达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核查义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公司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其他事项。
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保荐代表人:
孔磊翟程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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