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65证券简称:康隆达公告编号:2026-032
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实际为其提供的是否在前期本次担保是被担保人名称本次担保金额担保余额(不含预计额度内否有反担保本次担保金额)浙江金昊新材
1000万元2881.41万元是否
料有限公司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0.00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72183.00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109.79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50%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
□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自身日常生产经营及发展资金需求,浙江金昊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昊新材料”)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由华夏银行向金昊新材料提供金额为人民币1000.00万元的借款。
近日,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隆达”)与华夏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金昊新材料与华夏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000.00万元。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已于2026年4月9日、2026年5月8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在经股东会核定之后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负责办理具体的担保事宜并签署相关
协议及文件,授权期限自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会审议预计担保额度事项时止。公司对具体发生的担保事项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在授权期限内,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被担保人类型法人被担保人名称浙江金昊新材料有限公司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全资子公司司持股情况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公司持有金昊新材料100%股权。
法定代表人张家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549143274成立时间2003年10月17日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五东路7注册地号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
经营范围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化工
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
疗器械生产;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6年3月31日
2025年12月31日项目/2026年1-3月(未/2025年度(经审计)经审计)
资产总额26838.7428891.80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负债总额20715.0323439.31
资产净额6123.705452.49
营业收入3095.2912343.80
净利润671.21383.19
注: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可能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华夏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分行
2、最高债权额: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3、保证担保的范围:
(1)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
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华夏银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2)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4、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自被担保的债权确定之日起,至被担保的债
权全部清偿完毕,若主合同债务人发生未依法履约偿债义务的情形,华夏银行有权直接向公司追偿,公司应立即向华夏银行清偿相应的债务。
5、保证期间: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两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1)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2)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届满日。
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垫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为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主要系为满足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子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方为公司并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拥有被担保方的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
五、董事会意见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6年4月11日、2026年5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为0元。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72183.00万元(含本次担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09.79%。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