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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 05-07 00:00 查看全文

康隆达 --%

索 引 号bm56000001/2025-00005608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46555777000

名 称关于对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间芳、张家地、王春英、陈卫丽、唐倩:

经查,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2020年度至2023年度未完整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也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时任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张间芳、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家地、财务总监王春英、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陈卫丽、董事会秘书唐倩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张间芳、张家地、王春英、陈卫丽、唐倩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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