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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隆达:康隆达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30 00:00 查看全文

康隆达 --%

证券代码:603665证券简称:康隆达公告编号:2025-027

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7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间芳、张家地、王春英、陈卫丽、唐倩:

经查,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2020年度至2023年度未完整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也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

第四十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

四十一条的规定。时任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张间芳、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家地、财务总监王春英、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陈卫丽、董事会秘书唐倩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张间芳、张家地、王春英、陈卫丽、唐倩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及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加强关联方识别及关联交易管理,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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