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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隆达:康隆达舆情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30 00:00 查看全文

康隆达 --%

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

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各类证券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第六条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投资部,由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对公众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研判和处置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涵盖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上证e互动、股吧及公司同行业网站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八条证券投资部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标题、内容、来源、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于担当、系统运作。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以主动承担的态

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并联合各相关部门系统运作,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塑造公司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条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证券投资部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报告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应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加强舆情事前监测,实时监测与公司相关的各类信息,若舆情被主要

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必要时与相关监管机构沟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舆情事中处置,积极做好舆情的调查处置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

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三)加强舆情后续管理,对舆情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和后续管理,汲取经验,总结成果,不断提升舆情应对处置能力。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警告、经济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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