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39号
────────────────────────
关于对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方宜春丙戊天成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宜春亿源锂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及相关方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宜春丙戊天成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方;
-1-宜春亿源锂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方;
江西天成锂业有限公司,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相关方;
董爱华,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相关方;
李锦萍,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相关方。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经查明,2021年10月20日,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以增资及股权转让方式收购江西省丙戊天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33.33%股权的公告》,公司以人民币10000万元向宜春丙戊天成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成管理)收购江西省丙戊天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江西天成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锂业)16.67%股权,并以人民币15000万元对天成锂业进行增资,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持有天成锂业33.33%股权。2022年9月7日,公司披露《关于收购江西天成锂业有限公司17.67%股权的公告》,公司与天成管理、宜春亿源锂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亿源锂)、董爱华及李锦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公司以人民币2.12亿元分别向天成管理、亿源锂收购其所持有的天成锂
业11.31%、6.36%股权,合计17.67%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合计持有天成锂业51%股权。公告显示,天成管理、亿源锂-2-承诺天成锂业在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度内实现的净
利润(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税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8000万元、20000万元、21000万元。
若天成锂业在利润承诺期限内累计3个会计年度实际实现的净
利润未能达到3年承诺净利润目标的,天成管理、亿源锂应在接到公司通知后的30日内以现金方式对公司予以补偿。天成锂业、董爱华及李锦萍对天成管理及亿源锂的前述业绩补偿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4月出具的《关于江西天成锂业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天成锂业2022—2024年实际累计实现净利润26667.76万元,低于3年累计承诺数59000万元,业绩承诺完成率为45.20%。
根据公司于2025年4月26日、5月28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未完成业绩承诺及有关业绩补偿的公告》《关于业绩补偿的进展公告》,公司于2025年4月26日向天成管理、亿源锂、董爱华及李锦萍发出业绩补偿通知,业绩承诺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
30日内向公司补偿现金共计11617.69万元。公司于2025年5月26日分别收到天成管理支付的业绩承诺补偿款64万元和亿源
锂支付的业绩承诺补偿款36万元,合计收到业绩承诺补偿款100万元。根据公司于2025年6月7日披露的《关于业绩补偿的进展公告》,公司于2025年6月6日再次向业绩承诺人天成管理、亿源锂发出业绩承诺催告函,同时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天成锂-3-业、董爱华及李锦萍一并发出业绩补偿催告通知,督促其履行业绩补偿担保义务。截至目前业绩承诺人的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尚未履行完毕。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对公司资产交易约定的业绩承诺履行补偿义务,是交易对方应当遵守的承诺,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应当在交易标的业绩未达标时按约定及时补偿,业绩承诺的连带担保方应及时履行担保责任,以弥补上市公司损失,保护投资者权益。天成管理、亿源锂作为业绩承诺方,天成锂业、董爱华及李锦萍作为连带责任担保方,在标的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的情况下,未按约定履行业绩补偿相关承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7.7.5条等有关规定。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天成管理、亿源锂、天成锂业、董爱华及李锦萍均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方宜春丙
-4-戊天成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宜春亿源锂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及相关方江西天成锂业有限公司、董爱华、李锦萍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被公开谴责的当事主体如对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资产交易对方及相关方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资产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及时履行公开承诺,保障上市公司权益,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年6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