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诚信和勤勉的履行职务。
第三条本细则对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约束力。公司
依法设置总经理。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任职条件及聘任程序
第四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和总经理任职应具备的条件:
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的领导能力,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行业各种
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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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每届任期从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公司总经理的聘任,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的程序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司对总经理的聘任。
第八条公司应与总经理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九条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专职,总经理在集团等控股股东单位及其下属企业中不得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总经理在本公司领薪。
第十条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于二个月前向董
事会递交辞职报告,待董事会批准后离任。若在不利于公司的情形下辞职或在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擅自离职等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总经理应负赔偿责任。
董事会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对辞职的审查,应于收到总经理辞职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正式批复。
总经理离任必须进行离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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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总经理工作,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第十二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总经理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可根据工作分工,分别授权具体分管的高级管理人员行使部分职权。
第十四条总经理因故暂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临时授权一名副总经理代为履
行部分或全部职责,若代职期间较长(三十个工作日以上),应提交董事会决定该代理人。
第十五条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根据总经理授权代行总经理部分职责;
(三)组织分管的职能部门完成相关工作;
(四)向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汇报工作,提出具体工作计划及建议;
(五)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财务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全面负责公司财务会计管理;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拟订相关的制度规范;
(三)拟订财务机构设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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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核公司重要财务会计事项;
(五)协调各职能部门与财务部门的关系;
(六)定期检查各职能部门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和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
(七)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八)负责联络、协调公司与工商、税务、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的工作;
(九)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向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汇报工作;
(十)应邀列席董事会议,向董事会汇报工作等。
第十七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关联事项的主动回避制。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涉及与自己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时应主动
向董事会或总经理说明情况,并申请回避。
第四章总经理会议
第十八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委托一名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主持。
第十九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可根据公司业务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条总经理办公会议例行出席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根据需要也可通知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每月的总经理办公例会,由副总经理汇报主管工作的情况,研究制定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当需要对下列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作出决定时,可即时召开总经
理临时会议:
(一)拟订公司中、长远发展规划草案时;
(二)拟订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草案时;
(三)需对外签订重大合同时;
(四)执行董事会投资计划时;
(五)需对员工工资、福利做出决定时;
(六)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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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时;
(八)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九)董事长提出时;
(十)有其他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十一)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十二)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议时。
第二十三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召开程序:
(一)总经理根据各方面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会议议题、内容、参会人员、时间、地点;
(二)按照会议议题,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通知应参会人员;
(三)总经理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参考参会人员表态意见,进
行最终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总经理的决定与参会人员的意见不一致时,应在会议纪要中阐明总经理的决定依据;
会议纪要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四)会议纪要经总经理签发,并发送有关领导和部门;
(五)总经理办公会议后,由总经理办公室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会议中形
成的决定进行催办、落实;
(六)总经理要定期对会议决定催办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总经理办公会议作出决定后,需要提请董事会审议的事项,由
总经理提交董事会审议。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总经理办公室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进行催办、落实。
第二十五条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收集议题、通知会议、承办会务及会议记
录、整理会议纪要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
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五章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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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或董事长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公司经营情况。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随时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产、资金运用情况及运用效果,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等。
第二十八条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总经理应随时向董事长汇报工作。
第二十九条总经理报告可以口头方式,也可以书面方式。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认为需要以书面方式报告的,应以书面方式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以董事会授权为执行依据。
第三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细则作出相应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原则上公司全资子公司总经
理或总裁的职责、权限及决策程序参照本工作细则制定。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