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
变更签字律师的专项说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基本情况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新春”或“发行人”)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于2025年12月5日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并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964号)。本次变更前,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律师”)的签字律师为秦桂森、罗端、黄雨桑,变更后签字律师为秦桂森、黄雨桑。
二、变更事由
原签字律师罗端由于个人原因从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离职,故不再担任发行人签字律师。经核查上述变更事由属实。
秦桂森、黄雨桑同意承担签字律师职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承诺对罗端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今后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公司对秦桂森、黄雨桑的承诺进行复核,认为秦桂森、黄雨桑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出具专业意见,且与罗端的结论性意见一致。
同时,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本公司同意上述变更事项。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1(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变更签字律师的专项说明》之签章页)
保荐人董事长:
张佑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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