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67证券简称:五洲新春公告编号:2026-005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关联方衢州中浙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浙控股”)签署《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约定由公司对中浙高铁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浙高铁”)进行生产、经营及管理,委托管理的期限为2年;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未发生其他交易,公司与不同关联人亦未发生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
*本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中浙控股系中浙高铁的控股股东,持有中浙高铁100%股权。为提升中浙高铁的管理水平,促进中浙高铁与公司的投资合作,中浙控股拟委托公司经营管理中浙高铁,公司同意接受该等委托并履行相应的经营管理职责。
因公司董事俞越蕾女士担任中浙高铁的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及其他投资方的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名称:衢州中浙控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MAE7XQ7Y24
成立时间:2024年12月19日注册地:浙江省衢州市世纪大道711幢2单元309-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
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控股公司服务;园区管理服务;土地整治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停车场服务;住房租赁;物业管理;房屋拆迁服务;工程管理服务;
企业管理咨询;供应链管理服务;创业空间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
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1衢州智龙科技有限公司84.00
2衢州共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6.00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人民币
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2025年9月30日/2025年1-9月
项目(已经审计)(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6880.0035470.28
净资产6880.0017465.28营业收入00
净利润0-80.72关联关系:公司董事俞越蕾女士为中浙高铁的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中浙高铁为公司关联方。
三、委托管理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名称:中浙高铁轴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MA28F8AM5L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波
注册资本:25000.0000万人民币
成立时间:2016-11-17注册地: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永泰路33号
主营业务:专用特种轴承和其他轴承的研发、制造、销售
(二)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人民币
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2025年9月30日/2025年1-9月
项目(已经审计)(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56043.1936716.03
净资产10462.7730095.95
营业收入4820.763981.22
净利润18005.14-10766.82
资信状况: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中浙高铁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四、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衢州中浙控股有限公司
乙方: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标的公司:中浙高铁轴承有限公司
(二)协议主要内容
第一条委托管理事项
1.1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事项为:中浙高铁的生产、经营及管理。
1.2依据法律法规及中浙高铁章程规定,对于需由中浙高铁董事会及/或股
东决策的事项,仍由中浙高铁董事会及/或股东作出决策,该等决策事项不属于本协议约定的委托管理事项范围。
1.3甲乙双方确认,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委托乙方经营管理中浙高铁,并不
影响甲方对中浙高铁的控制权以及甲方作为中浙高铁股东的知情权、分红权等其他股东权利。
第二条委托管理原则
在委托管理期限内,乙方应本着善意、审慎、负责及综合考虑双方利益的原则,依照本协议约定、中浙高铁章程规定以及国有企业监管相关规定对中浙高铁行使委托管理权限和履行委托管理职责,且不得损害中浙高铁及/或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委托管理方式3.1在委托管理期限内,乙方负责中浙高铁的采购、生产、销售、业务、研
发、人员管理及经营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
(1)乙方向中浙高铁派驻经营管理团队(经营管理团队中从事中浙高铁经营管理事项的专职人员薪酬由中浙高铁承担;兼职人员薪资由中浙高铁与乙方及/或其关联方设立的合资公司承担);
(2)制定中浙高铁的生产计划、经营计划、采购计划、销售计划、财务预决算计划;
(3)制定中浙高铁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人事安排方案及管理制度。
上述(2)、(3)事项需提交中浙高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第四条委托管理期限
4.1甲方委托乙方对中浙高铁进行经营管理的期限为【2】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委托管理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内,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书面予以延长。
第五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5.1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向乙方了解中浙高铁在委托管理期限内的生产经营状况、财
务状况和业务发展规划,有权对乙方的受托管理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和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2)甲方应对乙方依约履行委托管理职责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3)当乙方未能审慎尽责地履行委托经营职责,或违反中浙高铁章程等相
关规定时,甲方有权予以制止;
(4)甲方有权对中浙高铁行使股东权利,享有股东利益。
5.2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对中浙高铁实施委托管理;
(2)乙方应配合甲方对委托期限内的委托经营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并确保甲方作为中浙高铁股东的知情权、分红权等股东权利得到有效实现;
(3)乙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业务经营,不得从事非法经营,不得
利用委托管理地位从事损害中浙高铁及/或其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由此给中浙高铁及/或其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应维护中浙高铁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开除在册员工;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给其他第三方。六、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合作不发生任何资产权属的转移,公司仅提供管理服务并收取管理人员费用,本次合作有利于提高双方合作效率,拓展业务资源,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风险提示
上述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