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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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5年7月2日14时00分在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泰坦大道199号公司
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秦桂森律师、罗端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
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
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
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公司召开本次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15日
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发布公告通知各股东。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会议的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部门。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其中:
(1)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年7月2日至2025年7月2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2)本次会议于2025年7月2日14时00分在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泰坦
大道19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公司股份134507200股。
2、网络投票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
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数587人,代表股份25320297股。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现场出席会议人员外,部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出席会议。
4、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记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统计并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序号非累积投票议案比例比例比例股数股数股数
(%)(%)(%)
1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15944323799.75953386600.2118456000.0287
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15938153799.72094018600.2514441000.0277
值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0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15944533799.76083338600.2088483000.0304
2.0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15943373799.75363349600.2095588000.0369
2.04发行数量15938213799.72133937600.2463516000.0324
2.05发行价格、定价基准15937803799.71873992600.2498502000.0315日及定价原则
2.06本次发行股份的限售15944433799.76023329600.2083502000.0315
期
2.07募集资金规模和用途15944973799.76363215600.2011562000.0353
2.08上市地点15944773799.76233233600.2023564000.0354
2.09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15945633799.76773232600.2022479000.0301
配利润的安排
2.10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15944633799.76153231600.2021580000.0364
期
3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15943503799.75443334600.2086590000.0370
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15945253799.76533159600.1976590000.0371
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15944243799.75903259600.2039591000.0371
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15949663799.79292688600.1682620000.0389
东分红回报规划
(2025-2027年)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15945963799.76983009600.1883669000.0419
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
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8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15948023799.78272861600.1790611000.0383
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15946483799.77303059600.1914567000.0356
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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