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签字律师的专项说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基本情况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新春”或“发行人”)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于2025年12月5日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并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964号)。本次变更前,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律师”)的签字律师为秦桂森、罗端、黄雨桑,变更后签字律师为秦桂森、黄雨桑。
二、变更事由
原签字律师罗端由于个人原因从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离职,故不再担任发行人签字律师。
本公司同意上述变更事项。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1(此页无正文,为《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签字律师的专项说明》之签章页)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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