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3)第682号
致: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3年12月28日在福建省福清市上迳镇工业区公司一楼大会堂召开。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
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2023年12月12日召开第二十八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
次股东大会,并于2023年12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股东大会通知》。
该《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12月28日14点30分在福建省福清市上迳镇工业区公司一楼大会堂召开,由董事长陈庆堂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3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7037904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07%,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2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675813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2%。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79768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96768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以现场结合视频通讯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子公司增资扩股涉及对外担保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933786.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3%;反对260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965084.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3%;反对260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涉及关联担保,关联股东陈庆堂及其100%持有的基金、福建天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加成、陈庆昌、柯玉彬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票总数。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二)《关于2024年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037644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4%;反对26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9650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3%;反对26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三)《关于2024年度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037644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4%;反对26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9650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3%;反对26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四)《关于2024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037644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4%;反对26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9650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3%;反对26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五)《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7037644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4%;反对26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9650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3%;反对26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六)《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037644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4%;反对26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9650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3%;反对26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七)《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037644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4%;反对26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9650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3%;反对26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八)《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037644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4%;反对26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9650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3%;反对26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九)《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037644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4%;反对26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9650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3%;反对26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十)《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7037644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4%;反对26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9650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3%;反对26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十一)《关于制定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037644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4%;反对26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9650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3%;反对26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