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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科技: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30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调整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

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4)第225-2号

致: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天马科技

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天马科技”)的委托,担任天马科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就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行权价格”)

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相关事项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公告的《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1期权的公告》、《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

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计算、复

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

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上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

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2正文

一、本次调整行权价格及本次注销的批准和授权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行权价格及本次注销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程序:

1、2024年5月17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2024年第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2、2024年5月1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3、2024年5月17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事宜发表了核查意见。

4、2024年5月1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独立董事关瑞章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4年6月3日召开的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5、2024年5月28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内容载明:公司于2024年5月18日通过公司内部公告栏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将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24年5月18日至2024年5月27日止,公司员工可在公示期内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截至公示期满,

3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任何异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列

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6、2024年6月3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7、2024年7月9日,公司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8、2024年7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9、2024年7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10、2024年7月9日,公司监事会出具《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权日)的核查意见》,监事会同意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调整,并以2024年7月

9日为股票期权授权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40名激励对象授予1012.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3.60元/份。

11、2025年4月28日,公司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和《关于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12、2025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4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和《关于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13、2025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和《关于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行权价格及本次注销的相关事项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本次调整行权价格的情况

(一)本次调整行权价格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完成行权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024年8月26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50233574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0093429.64元(含税)。

鉴于公司已实施完毕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应当依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本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二)本次调整行权价格的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发生派息时,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具体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5根据以上原则调整后,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P=P0-V=13.60-0.04=13.56 元/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调整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本次注销的情况

(一)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而注销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公司本激励计划有1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363000份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应由公司注销。

(二)因担任公司监事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而注销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若激励对象担任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期权的职务,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公司本激励计划有1名激励对象因被选举担任公司监事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所获授但尚未行权的22000份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应由公司注销。

综上,公司本次合计注销385000份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140人相应调整为126人。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行权价格及本次注销的相

关事项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62、本次调整行权价格及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3、公司应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次调整行权价格及

本次注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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