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69证券简称:灵康药业公告编号:2026-031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征集事项相关提案的表决结果(如适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6月10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民心路100号万银国际大厦
27层,浙江灵康药业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148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310701364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44.1623
份总数的比例(%)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陶灵萍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
集、召开、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合法、有效。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就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列席6人,董事刘力明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2、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隋国平先生出席会议;总经理陶小刚先生、副总经理
吕军先生、财务总监张俊珂先生等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A股 310540028 99.9480 121300 0.0390 40036 0.0130
2、议案名称: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310519228 99.9413 152936 0.0492 29200 0.0095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2026年度综合授信额度及提
供相应担保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A股 310405928 99.9049 255436 0.0822 40000 0.0129
4、议案名称:关于2026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及2025年度薪酬确认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A股 24292088 99.2221 133336 0.5446 57100 0.2333
5、议案名称: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A股 310505328 99.9369 138936 0.0447 57100 0.0184
6、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A股 310502628 99.9360 127136 0.0409 71600 0.0231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议案名称
序号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公司2025年度董事
12420181099.33771213000.4978400360.1645
会工作报告公司2025年度利润
22418101099.25241529360.6277292000.1199
分配预案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2026
3年度综合授信额度及2406771098.78732554361.0484400000.1643
提供相应担保事项的议案关于2026年度公司
42417271099.21831333360.5472571000.2345
董事薪酬方案及2025年度薪酬确认的议案关于制定《董事、高
5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2416711099.19531389360.5702571000.2345制度》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
62416441099.18421271360.5218716000.2940
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吴婧、何心琳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