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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信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15 00:00 查看全文

卫信康 --%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 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 R.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 :(0755) 83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undiallawfirm.com网站(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120号

致: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贵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6年4月24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5月14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媒体上刊登了《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11),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开

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事项、会议投票程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2026年5月14日下午14:00时,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东区产业基地何营路8号院5号楼如期召开。贵公司现场会议同时提供了远程视频参会系统。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9:15-15:00。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信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

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进行了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5名,代表贵公司股份26214938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6357%。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达律师参加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会议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202名,代表贵公司股份1432557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13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07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7647495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9493%(若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以下同)。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需要审议的议案共11项。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所有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关联股东已回避议案9的表决。

本次股东会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具体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本次股东会表决情况汇总表》。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附件:《本次股东会表决情况汇总表》

同意股份所反对股份数反对股份所占弃权股份数弃权股份所是否序号提案同意股份数(股)

占比例(%)(股)比例(%)(股)占比例(%)通过

1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7615415599.88402408000.0871800000.0289是

2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27605845599.84942908000.10521257000.0455是

3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7609785599.86362606000.09431165000.0421是

4关于续聘202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27610835599.86742409000.08711257000.0455是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5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27557085599.67307784000.28151257000.0455是案

6关于申请2026年度综合授信额度及相27537225599.60129620000.34801407000.0509是

关担保事项的议案

7关于对董事2025年度薪酬发放进行确27582665599.76555133000.18571350000.0488是认的议案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

827583695599.76925030000.18191350000.0488是理制度》的议案

9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1370767595.53275060003.52651350000.9409是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

10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27585295599.77504963000.17951257000.0455是

的议案

11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27611135599.86852456000.08881180000.0427是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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