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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信达(北京)会字[2025]第001号
致: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西藏卫信康医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信达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1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信达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鉴此,信达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
了《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
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予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25年4月30日,股东西藏卫信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临时提案《关于选
举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委员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5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除增加临时提案外,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均保持不变。经核查,西藏卫信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47.17%,属于单独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临时提案提出的时间已满足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十日前,董事会作为召集人已在收到临时提案后二日内发布了相关公告。
2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25年5月16日下午14:00时,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
在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东区产业基地何营路8号院5号楼如期召开,贵公司现场会议同时提供了远程视频参会系统,会议由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5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29620952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139%。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93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153771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8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9774723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8696%。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3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其中议案8、议案11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所有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具体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汇总表》。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附件:《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汇总表》表决意见非累计投票议案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会占出席会占出席会议股东所议股东所议股东所股数
序号议案名称股数(股)持有效表股数(股)持有效表持有效表
(股)决权股份决权股份决权股份总数比例总数比例总数比例公司2024年度
129754703599.9328%1386000.0465%616000.0207%
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24年度
229754523599.9322%1386000.0465%634000.0213%
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24年年3度报告(全文及29754523599.9322%1386000.0465%634000.0213%摘要)公司2024年度
429754523599.9322%1386000.0465%634000.0213%
财务决算报告公司2024年度
529750583599.9189%1386000.0465%1028000.0345%
利润分配方案关于续聘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
629754623599.9325%1386000.0465%624000.0210%
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使用自有资
7金购买理财产品29665663599.6337%10145000.3407%761000.0256%
的议案关于申请2025年度综合授信额
829670493599.6499%9681000.3251%742000.0249%
度及相关担保事项的议案关于对董事2024
9年度薪酬发放进29753213599.9278%1498000.0503%653000.0219%
行确认的议案关于对监事2024
10年度薪酬发放进29753403599.9284%1498000.0503%634000.0213%
行确认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
1129743943599.8966%2444000.0821%634000.0213%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
12定2025年中期29753503599.9287%1390000.0467%732000.0246%
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
1329754483599.9320%1390000.0467%634000.0213%
会委员及主任委员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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