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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信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01 00:00 查看全文

卫信康 --%

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

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 China 518038

电话(Tel.):(0755) 8826 5288 传真(Fax.):(0755) 8826 5537网址(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085号

致: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贵公司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信达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1法律意见书

发表意见;

2、信达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鉴此,信达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刊登了

《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并于召开(不含会议召开当日)15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刊登了

《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延期公告》。

2025年4月30日14:00,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北京市

昌平区科技园区东区产业基地何营路8号院5号楼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30上午9:15-

2法律意见书

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为:2025年4月30上午9:15至2025年4月30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根据贵公司于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6名,代表贵公司股份29621452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公司股权登记日回购账户中股份数2826700股)的68.5151%。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83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42060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2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9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0042052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4879%。

3、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3法律意见书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关联股东张勇先生、刘烽先生、西藏卫信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京卫信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议案一。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所有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张勇、刘烽、陈仕恭、刘彬彬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赵艳萍、曹磊、许晓芳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温小泉、付国莉当选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本次股东会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具体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本次股东会表决情况汇总表》。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4附件:《本次股东会表决情况汇总表》

1、非累积投票议案

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会序号非累积投票议案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议股东所股东所持有股东所持有股数股数持有效表股数(股)效表决权股效表决权股

(股)(股)决权股份份总数比例份总数比例总数比例

(%)(%)

(%)

1.00关于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404930096.00961668003.954915000.0356薪酬方案的议案

2、累积投票议案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序号议案名称股数(股)

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2.00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张勇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29818614899.2563

2.02选举刘烽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29817894999.2539

2.03选举陈仕恭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29817815099.2536

2.04选举刘彬彬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29818654899.2564

3.00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选举赵艳萍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9817885499.2538

3.02选举曹磊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9814925299.2440

3.03选举许晓芳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9818425499.2556

4.00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54.01选举温小泉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

29818244699.2550

监事

4.02选举付国莉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

29818244799.2550

监事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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