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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精机械: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12-31 查看全文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管理制度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行为,加强公司与媒体、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提高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的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

投资者、媒体、证券机构的调研、一对一的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

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价值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沟通或进行对

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

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的有关信息: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等;

(二)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三)拟发生或发生的交易、关联交易事项;

(四)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五)公司出现的重大风险、重大变更事项;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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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接待和调研工作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接待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

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采取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友好对待媒体的采访要求,尊重媒体的新闻自由,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转告公司相关负责人,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接待和调研工作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保密原则:公司的接待和调研工作应严格遵守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的原则和保密规定,公司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来访者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接待部门及人员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的专职部门。

第十条公司可以通过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说明会、专题研讨会、投资者接待等会议,就公司的经营、财务等情况广泛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但交流内容仅限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参与接待工作及出席前述会议的人员可以是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经授权的管理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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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人等中介机构或专业机构出席。具体参与人员以每次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较为全面地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地了解;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第十三条除本制度确认的人员或取得合法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

人员不得参与投资者接待工作。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接待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不得代表公司发言、不得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章接待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季

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五条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前,需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预约;待公司同意后,将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

第十六条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拟回答的问题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拟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待媒体采访前,公司应要求其提供采访提纲。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采访提纲拟定采访接待方案及采访应答材料,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执行。采访提纲应包括:媒体名称、记者姓名、职位、联系方式、访谈内容、采访时间等。

经公司董事长或总裁批准接受媒体采访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协调相关部门、人员做出采访安排。

第十八条接受采访的人员应严格按照已公布的信息回答采访问题,对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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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提纲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问题,应拒绝回答;当媒体追问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传闻时,应予以拒绝。公司应对传闻履行调查、核实、澄清义务。

第十九条在媒体采访完成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保持与媒体关键人员、部门的联系与沟通,要求媒体提供报道初稿,如发现有不实或未公开重大信息,要求媒体予以纠正或删除,并获知最终报道内容进行认真核查,使该媒体所发布的报道及披露的信息与公司宣传方向一致并符合公司利益。

在媒体发布采访报道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传播动态。如最终报道效果与预期效果严重背离,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并采取必要措施,将不良影响降至最低。

第二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

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二十一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媒体采访与投资者调研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

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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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四条媒体、市场或投资者对公司发布调研记录提出质疑的,上海证

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予以披露。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接受调研及发布调研记录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要求公司改正。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在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后,将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五章责任

第二十六条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大小、情节轻重程度,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纪律处分;

(二)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三)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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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解除劳动合同;

(五)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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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预约须知

一、预约方式

1.您可以在每周一至周五以下时间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电话预约,

联系电话:0574-65310999。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

2.您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函件方式预约来访时间:

电子邮箱:ir@qijing-m.com

联系地址:宁波市宁海县三省东路1号

联系部门: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315609

二、预约登记程序

公司在同意接待后,与您协商并确认接待日程安排,并请您提供采访问题提纲和相关资料。同时您需要填写《现场接待预约及备查登记表》和《媒体采访与投资者调研承诺书》。

三、接待时间安排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四、其他

如需要酒店预订等协助,可以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管理制度附件二:

现场接待预约备查登记表填表时间填表人电话号码来访者工作单位

来访者类型□媒体□证券机构□投资者机构□个人投资者□其他

来访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及职务预约接待时间预约接待地点交流(采访)提纲董事会秘书审批意见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管理制度

附件三:

《媒体采访与投资者调研承诺书》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承诺自觉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在贵公司进行公司调研、新闻采访的活动中,自愿遵守贵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管理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并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人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打探贵公司未公

开重大信息,未经贵公司许可,不与贵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若本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知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本人承诺绝不泄露且不利用该等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且除非贵公司同时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本人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该等重大信息;

(三)本人承诺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股价预测的,应基于本人实际获知的资料而自行做出的谨慎判断并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四)本人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贵公司,经贵公司审核许可后方可发布或使用,并保证发布内容客观真实;

(五)本人承诺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未经贵公司

的事先许可,不随意录音、录像或拍照;

(六)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贵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七)本承诺书自承诺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承诺人签字页)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管理制度(本页无正文,为承诺人签字页)承诺人:

身份证号码:

所属单位:

签署日期:年月日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管理制度

附件四:

证券代码:603677证券简称:奇精机械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特定对象调研□媒体调研□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新闻发布会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

□路演活动□现场参观□其他: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时间地点上市公司接待人员姓名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管理制度备注出席人员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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