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条为了规范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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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第十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在根据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的相关制度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报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时,认为此类信息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按公司流程审批程序,提起暂缓或豁免披露报批流程,商业秘密的暂缓或豁免的报批应当按照“一事一登记”原则分别填写。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将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且无法按公司流程审批程序提起暂缓或豁免报批流程的,应当填制《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1),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填写意见后,提交公司董事长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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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披露后恢复披露的,公司应当更新恢复披露情况,登记日期和编号应当与暂缓披露登记的日期和编号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
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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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中若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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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登记编号:
申请时间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类型□暂缓披露□豁免披露□恢复披露
□国家秘密
□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类型
□商业秘密
□保密商务信息
□临时报告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定期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一季度报告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所属披露文件
□三季度报告□临时报告
□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
□关联交易
□重大诉讼、仲裁
□客户名称
□供应商名称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类型
□核心技术信息
□对外投资信息
□主要经营业务信息
□主要控股参股公司信息
□分行业/地区/产品信息
□其他:
相关信息是否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公
□是□否开
1/2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可附页)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可附页)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有关内幕知情人是
□是□否□是□否名单否书面承诺保密□是□否(注:勾选“是”的,进一步说明恢复披露时间和原因)
恢复披露情况(如适用)其他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可附页)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可附页)
申请人所在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如有)意见及签字董事会秘书意见董事长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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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保密承诺函
作为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不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任何信息;
3、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月日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附件3: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知情人登记表登记时间登记人暂缓或豁免
□暂缓披露□豁免披露披露的类型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获取信息获取信息序号姓名证件号码身份职务备注时间方式
注:
1、身份:包括控股股东,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法人代表及项目经办人,其他股东(非控股股东)、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交易对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对应类型则填写其他;
2、获取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