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审计工作规范化,保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
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子公司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
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六条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部根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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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发展规模、经营特点和实际需要,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审计部应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子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八条审计部负责人应为专职,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审计人员应严
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依法循章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树立风险管理意识,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三章主要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审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二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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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
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完成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进行沟通时,审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四条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
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
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五条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公开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的所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
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货币资金管理、担保与融资、投资管理、
研发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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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涵盖经营活动各个环节外,公司的内部审计还应当包括各方面专项管理制度,包括印章使用管理、票据领用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职务授权及代理制度、信息系统管理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
第十七条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
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
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至少10年。
第四章审计范畴和权限
第十九条内审工作在董事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
有关规章制度,对公司有关职能机构、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的范围:
公司内部审计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及专项审计。
(一)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
(二)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生产、营销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专项审计包括项目建设预决算审计、技改技措预决算审计、离任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或检查等。
第二十一条为保证审计部正常履行职责,在审计范围内,审计部行使以下权限:
(一)召开本公司、部门、子公司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二)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的事前审计;
(三)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月
度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四)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产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五)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对审计涉及到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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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及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可
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九)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反映;
(十一)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相应有权审批机构审定后发布实施。
第五章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
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
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
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应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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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应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
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八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
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九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
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是否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
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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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条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公司是否在
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
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暂时闲置募集资
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三十一条审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在定期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外汇套期保值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对方是否属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具有外汇交易资格的金融机构;
(三)是否按照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以及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合约进行,是否如期交割资金;
(四)是否安排专人负责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
(五)外汇套期保值的账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第三十二条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
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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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内部控制评价
第三十三条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并至少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三十五条公司根据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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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议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还需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可以为同一家),内控审计报告应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一同披露。
第三十八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或者指
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七章奖惩机制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
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四十条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公司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或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机密的。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对象,由公司根据情节轻
重给予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提供凭证、账簿、会计报表、证明材料和其他资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工作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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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决定的;
(五)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
(六)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或检举人的。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