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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电子: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火炬电子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30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6]AN191-1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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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6]AN191-1号

致: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炬电子”或“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火炬电子的常年法律顾问,接受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差异化权益分派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 -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就火炬电子本次差异化分派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仅根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所律师对该等事实和规定的了解和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二、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和文件材料,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其所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以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遗漏之处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

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火炬电子及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火炬电子本次差异化分派及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股份监管指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事实和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以下简称“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派的原因

2024年1月1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截至2024年4月9日公司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1,147,878股。

根据《回购股份监管指引》的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因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1,147,878股股份不参与公司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公司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分派。

二、本次差异化分派的方案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0元(含税)。截至2026年9月10日,公司总股本为475,566,631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1,147,878股后,即以474,418,753股

为基数计算,合计派发现金红利约61,674,437.89元。本次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转增股本。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1.根据公司提供的本次差异化分派申请文件,截至2026年9月10日,公司总股本为475,566,631股,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1,147,878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474,418,753股。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4.3.2规定,除权(息)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为: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股和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以火炬电子2026年9月10日的收盘价46.87元/股测算:

(1)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74,418,753×0.13)÷475,566,631≈0.13元/股。

(2)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46.87-0.13)÷(1+0)=46.74元/股。

(3)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46.87-0.13)一(1+0)=46.74元/股。

即,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

3。结合上述公司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和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除权(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46.74-46.74-46.74=0<1%。

综上,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为1%以下,影响较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派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回购股份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股票除权(息)参考价格影响较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责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杨惠然

许景梁

202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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