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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体科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3 00:00 查看全文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公司自行审慎判断《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上交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第五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

第六条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

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为防止信息泄露,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知情人以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本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上述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标准及内部流程

第八条公司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审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负责人应将项目资料、拟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有关内幕知情人名单及其签署的保密承诺及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如特定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并决定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妥善归档保管,相关经手人员应列入内幕知情人名单,签署保密承诺。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二条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相关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

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及时上报暂缓

与豁免披露事项的,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公司相关规定中的问责条款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悖的,应按照有

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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