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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体科技:北京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22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2026)天(蓉)意字第15号致: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1日(星期四)下午14:30在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双

华路三段580号公司新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

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6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依照法定程序作

出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决议。2026年4月28日,公司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日期、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1日(星期四)下午14:30在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技术开

发区双华路三段580号公司新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梁熹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2(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12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68085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9713%,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29369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1645%。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121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8715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8068%。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2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4287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297%。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3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67534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1%;反对190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5%;

弃权360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3737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939%;反对19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47%;弃权360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14%。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67534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1%;反对190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5%;

弃权360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5%。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67212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63%;反对513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3%;

弃权359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3415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548%;反对513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67%;弃权359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485%。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67517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00%;反对208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6%;

弃权359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3720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43%;反对20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72%;弃权359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85%。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2026年度申请银行授信及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67140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37%;反对584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8%;

弃权360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5%。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津贴的议案》

本议案之子议案涉及关联交易,薪酬方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6.1《梁熹2026年度薪酬、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21545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67%;反对14269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71%;弃权45449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62%。

5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24065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129%;反对14269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15%;弃权45449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56%。

表决结果:通过

6.2《梁钰祥2026年度薪酬、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265157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08%;反对14999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56%;弃权494149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3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78465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2138%;反对14999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44%;弃权494149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118%。

表决结果:通过

6.3《刘毅2026年度薪酬、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613019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90%;反对14219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4%;弃权494149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0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79245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4412%;反对14219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69%;弃权494149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119%。

表决结果:通过

66.4《满博宁2026年度薪酬、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617219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98%;反对14229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4%;弃权494049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9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79245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4412%;反对14229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98%;弃权494049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090%。

表决结果:通过

6.5《于波2026年度薪酬、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617219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98%;反对14229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4%;弃权494049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9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79245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4412%;反对14229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98%;弃权494049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090%。

表决结果:通过

6.6《毛道维2026年度薪酬、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617219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98%;反对14229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4%;弃权494049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98%。

7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79245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4412%;反对14229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98%;弃权494049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090%。

表决结果:通过

6.7《何丹2026年度薪酬、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617219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98%;反对14229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4%;弃权494049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9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79245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4412%;反对14229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98%;弃权494049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090%。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制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66265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97%;反对1278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1%;

弃权540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2468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937%;反对1278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98%;弃权540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65%。

表决结果:通过

8(八)《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66569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31%;反对115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3%;

弃权360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6%。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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