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社会与治理(ESG)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管理,加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公司 ESG履责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 ESG 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
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
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员工、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控股
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ESG 职责理念与原则
第五条 公司始终积极履行 ESG 职责,努力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六条公司积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把新
发展理念融入经营发展的各领域和全过程,通过在科技创新、安全生产、公司治
1理、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努力和实践,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环保要求融
入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过程,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推动企业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在为社会贡献力量的同时实现环境友好建设。
第七条公司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交流,为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八条公司支持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工会组织依法行使职权。董事
会和管理层应当通过多元化沟通交流渠道,听取职工对公司经营和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意见。
第九条在保持公司持续发展、提升经营业绩、保障股东利益的同时,公司
应积极参与地区建设、救灾助困、公益事业等,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条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透
明度和规范性,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质量。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做好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和监督,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和解决公司治理风险。
第三章 ESG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结构完整、层级清晰、权责明确和运营高效的 ESG
管理体系,明确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 ESG管理机构与职责为:
(一)公司董事会是 ESG 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决定公司 ESG 发展方
向、目标和战略规划,审议和批准公司 ESG管理架构及管理制度,审议和批准公司 ESG报告和 ESG重大事项;
(二)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 ESG 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机构,研究公司 ESG
发展目标、战略规划、治理架构、管理制度等事项,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识别和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 ESG相关风险,指导管理层对 ESG 风险采
2取适当的应对措施;指导和监督公司 ESG工作的日常开展;审阅并向董事会提
交公司 ESG相关披露文件;
(三)战略委员会下设 ESG领导小组,由公司分管领导、各部门及重要子
公司负责人组成,负责根据董事会及战略委员会批准的战略规划与目标,制订ESG计划与指标;统筹与协调 ESG资源,推动跨部门 ESG工作执行;审议并评估 ESG相关工作报告,向战略委员会反馈 ESG工作情况等;
(四)ESG工作小组由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主要管理者和 ESG联络人组成,负责 ESG日常工作的执行,推进各部门 ESG任务的落地,收集、整理、分析公司 ESG数据,向 ESG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程,编制 ESG相关报告。
(五)各执行单位承担职责范围内的 ESG工作主体责任,按照 ESG发展
战略与目标,落实 ESG工作任务,及时上报 ESG信息。
第十三条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为
推进 ESG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必要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十五条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指引要求,把 ESG 职责纳入评价范围,识别并评估 ESG职责相关风险,并对涉及内控缺陷事项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 ESG 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职责,根据实际情
况及 ESG工作需要评估公司 ESG职责的履行情况,形成 ESG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自愿披露。
3第十七条 ESG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政府相关部门、上海证券交易
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报告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愿披露 ESG报告的,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十八条因涉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
重大违法行为,导致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公司发生与环境保护及其他 ESG职责相关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ESG报告披露后可在公司业绩说明会、实地调研、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进行宣传,也可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对 ESG报告进行传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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