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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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致: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其实行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相关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并保证上述文件真5-1-1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所有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事项的相关会议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获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考核办法》”),并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关于<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下简称“《关于<股权激励考核办法>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黄文娟作为激励对象的委员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明确的意见。
5-1-22、2026年5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股权激励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关联董事江海权、胡嘉洳、黄文娟、洪研、鲁世祺作为激励对象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
3、2026年5月27日,公司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在
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2026年5月27日至6月5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4、2026年6月11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股权激励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联股东石理善作为激励对象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
5、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黄文娟作为激励对象的委员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6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以2026年6月18日作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权益授权日,向符合条件的109名激励对象授予4100000份股票期权。根据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6年6月18日。关联董事江海权、胡嘉洳、黄文娟、洪研、鲁世祺作为激励对象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以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5-1-3二、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事项
(一)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日确定的相关会议文件。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确定情况如下:
1、根据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2026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6年6月18日。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是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后的交易日,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后的60日内。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数量及价格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数量及价
格的相关会议文件。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数量及价格的情况如下:
1、根据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109人,授予涉及的股票期权为4100000份,行权价格为22.21元/份。
2、2026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026年6月18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09名激励对象授予4100000份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2.21元/份。
5-1-4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本所律师查阅了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汇会审
[2026]7820号《审计报告》、《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报告》。
1、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
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1-5(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所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确定、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首次授予的授予条
件已经满足,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首次授予合法、有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事项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正本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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