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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新材: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晶华新材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30 查看全文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2024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2024年3月1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作出决议,决定召开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已于2024年3月14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相关公告、通知,公布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披露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

3月29日15:30在江苏省张家港市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东海路6号楼三楼会议

室举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3月29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均符合公告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主要包括:公司的部分股东及股东代表、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列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主要包括: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有关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会议表决文件及网络投票统计数据,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1084342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002%。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84340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相符,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关于股东大会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未发生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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