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
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2026年4月1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作出决议,决定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公司已于2026年4月17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及审议事项等相关公告、通知,公布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披露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1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8日13:30在江苏省张家港市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东海路6号行政楼三楼会
议室举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8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均符合公告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主要包括:
公司的部分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和其他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会议表决文件及网络投票统计数据,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1人,代表股份1003748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9%。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03116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370%;
反对2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297%;
弃权3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333%。
22、《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03106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360%;
反对3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307%;
弃权3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3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95417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3316%;
反对3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3216%;
弃权3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3468%。
3、《关于公司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03094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348%;
反对3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319%;
弃权3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3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95405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3191%;
反对3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3341%;
3弃权3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3468%。
4、《关于确认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情况以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03084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338%;
反对3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329%;
弃权3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3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95395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3087%;
反对3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3445%;
弃权3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3468%。
5、《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03094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348%;
反对3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319%;
弃权3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333%。
6、《关于公司2026年度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0306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322%;
4反对3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345%;
弃权3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3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95379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2921%;
反对3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3612%;
弃权3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3467%。
7、《关于2026年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03116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370%;
反对2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297%;
弃权3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3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95427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3420%;
反对2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3112%;
弃权3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3468%。
8、《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03116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5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370%;
反对2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297%;
弃权3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33300%。
9、《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03106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360%;
反对3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307%;
弃权3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333%。
议案6、8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2、3、4、6、7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
本次议案中不存在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不存在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相符,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关于股东会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未发生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6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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