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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新材: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晶华新材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2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591号34号楼

电话:(8621)68769686传真:(8621)58304009

1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华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就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注销及回购注销”)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注销及回购注销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此外,本所经办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进行了查阅,并已就本次注销及回购注销有关事项向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询问。

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之前发生的事实、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

及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之前颁布施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2、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在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

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虚假和疏漏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

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律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的口头陈述和说明均与事实一致。

3、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公司本次注销及回购注销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未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对于该等文件的内容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4、本所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注销及回购注销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注销及回购注销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

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注销及回购注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相关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3正文

一、本次注销及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一)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准、授权1、2024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白秋美女士回避表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查同意。

2、2024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24年10月8日至2024年10月18日,公司在内部网站对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晶华新材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4-079)。

4、2024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4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4年11月2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4年11月28日,根据《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及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员进行调整。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查同意,监事会亦对前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二)本次注销及回购注销已履行的程序1、2026年6月1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将在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后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4.15元/股调整

为4.05元/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8.38元/份调整为8.28元/份。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查同意。

2、2026年8月2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查同意。

根据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注销及回购注销在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3、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注销及回购注销发表意见如下:

“经审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对上述这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对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15000份予以注销。”54、公司将于 2026 年 8 月 22 日在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注销及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注销及回购注销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注销及回购注销的原因和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之“(二)激励对象离职”的规定:“1、激励对象主动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劳务关系或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行权的股票期权将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注销上述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15000份、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5000股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回购限制性股票的价格及资金来源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在发生回购情形时,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或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P=P0-V=4.15-0.1=4.05 元/股;调整后的首次

及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8.38-0.1=8.28元/份。

详见公司于2026年6月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晶华新材关于调

6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1)。

回购价格调整后,公司本次应向激励对象支付的回购价款为60750元,公司将以自有资金支付,具体如下:

回购原因回购价格(元)本期回购注销数量(股)回购价款(元)

个人离职4.051500060750

合计-1500060750

(三)预计回购前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单位:股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后类别本次增减数量数量比例数量比例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29853601.02%-1500029703601.02%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28843314398.98%-28843314398.98%

总计291418503100.00%-15000291403503100.00%

注:以上变动前股本结构为截至2026年7月31日公司的股本结构情况。

(四)其他事项

本次注销及回购注销尚需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减资及股份注销登记相关手续。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注销及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注销及回购注销的原因、数

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次注销及回购注销尚需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减资及股份注销登记

7相关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8202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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