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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丰科技:晨丰科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03-25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对《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相关事项认真核实后,发表如下意见:

(一)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二)拟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下同)

所属新能源业务板块的核心管理层和技术/业务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含部分对新能源业务开展有赋能或支撑的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基本情况属实,不存

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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