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关于标的资产减值测试的审核报告……………………………第1—2页
二、关于标的资产的减值测试报告…………………………………第3—7页关于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标的资产减值测试的审核报告
天健审〔2026〕14453号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丰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标的资产的减值测试报告》(以下简称减值测试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晨丰科技公司披露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二、管理层的责任
晨丰科技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相关规定以及晨
丰科技公司与金麒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麒麟新能)、国盛电力销售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销售)和辽宁华诺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诺新能源)签订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及麒麟新能、国盛销售、华诺新能和上海华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诺)签订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之二》的约定编制减值
测试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1页共7页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晨丰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审慎调查,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并根据所取得的材料作出职业判断。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我们认为,晨丰科技公司已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相关规定以及晨丰科技公司与麒麟新能、国盛销售和华
诺新能源签订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及麒麟新能、国盛销售、华诺新能源和上海华诺签订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之二》的约定编制减值测试报告,如实反映了标的资产减值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第2页共7页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标的资产的减值测试报告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相关规定以及根据本公司与金麒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麒麟新能)、国盛电力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销售)和辽宁华诺新能源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诺新能源)签订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及麒麟新能、国盛销售、华诺新能源和上海华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诺)签订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之二》的约定编制《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标的资产的减值测试报告》(以下简称本报告)。
一、基本情况2023年5-6月期间,根据本公司与麒麟新能、国盛销售和华诺新能源签署《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公司以现金方式收购麒麟新能所持有的通辽金麒麟新能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辽金麒麟公司)100%股权和辽宁金
麒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金麒麟公司)100%股权,国盛销售所持有的辽宁国盛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电力公司)100%股权和奈曼旗广星配售电有限责任公司
(已于2026年1月更名为北方电网(奈曼旗)配售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方配售电公司)85%股权,华诺新能源所持有的通辽市旺天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天新能源公司)100%股权、通辽广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星发电公司)100%股权和赤峰
东山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山新能源公司)100%股权。据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元评估)出具的《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通辽金麒麟新能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23〕495号)、《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辽宁金麒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坤元评报〔2023〕496号)、《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辽宁国盛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说明》(坤元评报第3页共7页〔2023〕499号)、《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奈曼旗广星配售电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23〕498号)、《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通辽市旺天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说明》(坤元评报〔2023〕497号)和《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通辽广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23〕500号)等评估报告,通辽金麒麟公司等七家标的公司以2022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对应股权评估价值为36105.14万元。经交易各方协商确认,通辽金麒麟公司等七家标的公司股权的最终交易价格36000万元。2023年9月,本公司完成上述七家标的公司股权收购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
在《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履行过程中,鉴于国盛销售因注销导致法人资格即将灭失,而其仍有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及相关合同责任尚未履行,公司与麒麟新能、华诺新能源、上海华诺及国盛销售签署《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之二》。协议明确:由国盛销售唯一法人股东上海华诺作为新责任主体,承接原协议中国盛销售的全部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及相关权利义务。本公司于2025年6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四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业绩承诺主体的议案》。
二、减值补偿承诺情况
(一)收购时标的资产估值根据坤元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23〕495号、坤元评报〔2023〕
496号、坤元评报〔2023〕499号、坤元评报〔2023〕498号、坤元评报〔2023〕497号和坤元评报〔2023〕500号),以2022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采用收益法评估的通辽金麒麟公司100%股权的评估值为8220.00万元,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的辽宁金麒麟公司100%股权的评估价值为5878.81万元,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的国盛电力公司100%股权的评估价值为1978.35万元,采用收益法评估的北方配售电公司85%股权的评估价值为10999.00万元,
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的旺天新能源公司100%股权的评估价值为9088.96万元和采用资产基
础法评估的广星发电公司100%股权的评估值为-59.98万元。
(二)减值补偿方式
1.减值补偿期间
第4页共7页减值补偿期间为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度。
2.减值补偿原则
如标的股权发生减值,并且标的股权期末合计减值额大于出售方就标的股权合计补偿的现金额,则出售方需要另行就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对收购方进行补偿。前述减值额为标的股权作价减去期末标的股权的评估值并扣除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出售方业绩承诺和减值测试合计补偿金额不超过出售方获得的交易对价总和。
三、本报告编制依据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相关规定以及
根据本公司与麒麟新能、国盛销售和华诺新能源签署《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及本公司与麒麟新能、国盛销售、华诺新能源和上海华诺签署的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之二》的约定,并依据坤元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坤元评报坤元评报〔2026〕425号、坤元评报〔2026〕422号、坤元评报〔2026〕420号、坤元评报〔2026〕426号、坤元评报〔2026〕424号、坤元评报〔2026〕421号和坤元评报〔2026〕423号)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
四、减值测试过程
根据本公司与麒麟新能、国盛销售和华诺新能源签署《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及麒麟新能、国盛销售、华诺新能源和上海华诺签署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之二》的约定,本公司对标的资产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价值进行减值测试。
(一)标的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评估价值
1.本公司聘请坤元评估对截至2025年12月31日通辽金麒麟公司的股权价值进行了评估。坤元评估于2026年4月21日出具了《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了解企业价值涉及的通辽金麒麟新能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26〕425号)。截至评估基准日(2025年12月31日),通辽金麒麟公司100%股权按收益法评估价值为9550.00万元。
第5页共7页2.本公司聘请坤元评估对截至2025年12月31日辽宁金麒麟公司的股权价值进行了评估,坤元评估于2026年4月21日出具了《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了解企业价值涉及的辽宁金麒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26〕422号)。截至评估基准日(2025年12月31日),辽宁金麒麟公司100%股权按资产基础法评估价值为8511.40万元。
3.本公司聘请坤元评估对截至2025年12月31日国盛电力公司的股权价值进行了评估,坤元评估于2026年4月21日出具了《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了解企业价值涉及的辽宁国盛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26〕420号)。截至评估基准日(2025年12月31日),国盛电力公司100%股权按资产基础法评估价值为9270.78万元。
4.本公司聘请坤元评估对截至2025年12月31日北方配售电公司的股权价值进行了评估,坤元评估于2026年4月21日出具了《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了解企业价值涉及的北方电网(奈曼旗)配售电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26〕426号)。截至评估基准日(2025年12月31日),北方配售电公司85%股权按收益法评估价值为12393.00万元。
5.本公司聘请坤元评估对截至2025年12月31日旺天新能源公司的股权价值进行了评估,坤元评估于2026年4月21日出具了《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了解企业价值涉及的通辽市旺天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26〕424号)。截至评估基准日(2025年12月31日),旺天新能源公司100%股权按资产基础法评估价值为14018.43万元。
6.本公司聘请坤元评估对截至2025年12月31日广星发电公司的股权价值进行了评估,坤元评估于2026年4月21日出具了《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了解企业价值涉及的通辽?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26〕421号)。截至评估基准日(2025年12月31日),广星发电公司100%股权按资产基础法评估价值为24326.93万元。
7.本公司聘请坤元评估对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东山新能源公司的股权价值进行了评估,坤元评估于2026年4月21日出具了《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了解企业价值涉及的赤峰东山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