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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龙马: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13 00:00 查看全文

福龙马 --%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220号

致: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2日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东华社区龙腾南路42号福龙马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培训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现场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于2026年4月20日召开第五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2026年4月22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2日14点00分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东华社区龙腾

南路42号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培训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张桂丰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

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19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00892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929%,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个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11756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330%。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19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89136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599%。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19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89136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599%。

除上述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988339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7457%;

反对11100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1090%;弃权145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453%。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988429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7547%;

反对11016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1006%;弃权14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447%。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989435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8552%;

反对9828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9820%;弃权16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62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77679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0372%;反对982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3993%;弃权16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5635%。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修订〈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86046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5167%;

反对12535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2524%;弃权2310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30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74290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4.8654%;反对1253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3355%;弃权231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7991%。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张桂丰、沈家庆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2744807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107%;反对124388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11%;弃权22792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8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74418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4.9096%;反对1243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3020%;弃权227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7884%。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续聘2026年度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88016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7134%;

反对11100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1090%;弃权177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77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76260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464%;反对1110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92%;弃权17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44%。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及为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87686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6805%;

反对11763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1753%;弃权1442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442%。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公司2026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74423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3554%;

反对247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4688%;弃权1758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75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62667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0.8454%;反对247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5464%;弃权175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6082%。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增加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990042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9158%;

反对9430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9422%;弃权14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42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78286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2471%;反对943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2617%;弃权14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912%。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 A座 509单元,100033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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