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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龙马: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21 00:00 查看全文

福龙马 --%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290号

致: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年5月20日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东华社区龙腾南路42号福龙马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培训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现场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5年4月29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10点00分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东华社区龙

腾南路42号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培训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张桂丰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64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40894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629%,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98317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166%。

2、根据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39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42576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6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63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42576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63%。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参与方式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135115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4934%;反对416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651%;弃权

1612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415%。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135082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4905%;反对41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680%;弃权

1612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415%。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135233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5038%;反对40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545%;弃权

1615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417%。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1135277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5076%;反对407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572%;弃权

1540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352%。表决结果:通过。

(五)《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1135350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5140%;反对40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554%;弃权

1488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306%。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1134861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4712%;反对45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980%;弃权

1491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30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36543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2389%;反对45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3255%;弃权149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356%。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监事报酬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33725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3716%;反对5533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849%;弃权

1635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43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35407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9073%;反对5533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6151%;弃权163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776%。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续聘2025年度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35409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5192%;反对40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545%;弃权

1439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26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37091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3989%;反对40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1807%;弃权143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204%。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及为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33899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3869%;反对549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812%;弃权

1503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319%。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公司2025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29549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0056%;反对9644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8453%;弃权

1700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49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31231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6883%;反对964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8151%;弃权170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966%。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增加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131199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1502%;反对8126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7122%;弃权

1568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37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32881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1699%;反对812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3720%;弃权156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581%。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

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 A座 509单元,100033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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