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的
会议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最新监管要求,发行方案和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合理可行。
3、公司编制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本次发
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进行了说明,相关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项目实施后将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优化业务结构,提升抗风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
4、公司关于填补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切实可行,有利于提升
公司业务规模和经营效益,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主体出具承诺保证履行,有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5、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实地反映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
实际情况,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挪用募集资金或者随意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募集资金使用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6、公司控股股东杭州新胜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新胜达”)为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发行对象,公司拟与杭州新胜达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交易定价方式公允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7、公司制定的《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并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号)等相关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8、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前提下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有助于保证合法、高效地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王海明钱育新刘翰林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