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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胜达: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2-04 00:00 查看全文

大胜达 --%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

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五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

第七条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知情人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在最小;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露上述信息。

第三章暂缓、豁免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证券事务部是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第九条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分公司应当及时填写《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登记审批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将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签字的《审批表》、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

的相关书面资料报送公司证券事务部,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建议,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条经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证券事务部归档保管。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对其知情的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要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如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分公司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

第十二条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规定执行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日附件: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申请时间申请人员申请部门

业务类型□暂缓披露□豁免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如适用)

是否已填报内幕知情人名□是

单□否

内幕知情人是否出具书面□是

保密承诺□否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证券事务部负责人审核意□暂缓披露

见□豁免披露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董事长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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