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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胜达: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12-04 00:00 查看全文

大胜达 --%

证券代码:603687证券简称:大胜达公告编号:2025-057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开展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换届选举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资格审查通过,公司于2025年12月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方能斌先生、方吾校先生、方聪艺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刘翰林先生、许文才先生、陈相瑜先生为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董事候选人任期为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其中刘翰林先生自2021年11月15日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于

2027年11月14日连续任职满6年,因此其任期至2027年11月14日止,届时公司将重新提名选举一名独立董事)。上述董事会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公司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材料,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误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文件。

本次董事会换届事项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选举均将以累积投票方式进行。本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六名董事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一名职工代表董事共同组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

二、其他说明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候选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不存在《公司法》

规定的限制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任职条件,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数的比例未低于董事会人员的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候选人兼任境内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均未超过三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行,在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仍将继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董事义务与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公司对第三届董事会全体董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4日附件: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方能斌先生,1969年3月出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中国包装联

合会副会长,杭州市工商联副主席、杭州市萧山区工商联(总商会)主席,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7年6月至今历任胜达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局主席等职务;1999年4月至今担任杭州新胜达投资有限公司董

事兼总经理;2004年11月至2011年5月担任浙江大胜达包装有限公司董事,

2011年5月至2016年12月任浙江大胜达包装有限公司董事长;2016年12月至

今任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方吾校先生、方能斌先生、方聪艺女士父子女三人通过全资控制公司控股股东杭州新胜达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控制了公司49.56%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方能斌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方能斌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2、方吾校先生1949年7月出生,高级经济师,中国包装联合会参事会主

席、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纸业商会顾问、中纸上下游联盟会理事长,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3年至1984年担任大桥包装材料加工厂厂长;1984年至

1987年担任萧山包装材料厂厂长、党支部书记;1988年至1991年担任工贸合营

萧山包装材料总厂厂长、党支部书记;1992年至1997年担任浙江胜达包装材料

有限公司总经理、党总支书记;1994年12月至今历任胜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等;2004年11月至2011年5月任浙江大胜达包装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1年5月至2016年12月任浙江大胜达包装有限公司董事;2016年12月至今

任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方吾校先生、方能斌先生、方聪艺女士父子女三人通过全资控制公司控股股东杭州新胜达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控制了公司49.56%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方吾校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方吾校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3、方聪艺女士,1977年7月出生,研究生学历,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纸

业商会常务会长,中国包装联合会副会长,浙江省女企业家协会常务副会长,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9年4月至今先后担任杭州新胜达投资有限公司监事、董事等职务;2001年11月至今历任胜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2004年11月至2016年12月担任浙江大胜达包装有限公司董事;2016年12月至今

担任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裁,2025年11月至今为代表公司执行事务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方吾校先生、方能斌先生、方聪艺女士父子女三人通过全资控制公司控股股东杭州新胜达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控制了公司49.56%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方聪艺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方聪艺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1、刘翰林先生,1963年8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厦门大学管理学硕士,

中国注册会计师,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授(已退休),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历任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助教、讲师、副教授、教研室主任、系主任、学院副院长、学院党委书记。2020年5月至2024年8月任力天影业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12月至今任杭州兆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独立董事、

2020年9月至今任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1995年4月至今任浙

江联信会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25年11月至今任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11月15日至今担任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翰林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公司其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刘翰林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2、许文才先生,1957年2月出生,工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教授/博导,享

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1年5月至1994年6月在陕西机械学院包装工程教研室任教,1994年7月至1995年8月在德国合作科研,1995年9月至1998年9月任西安理工大学印刷包装工程学院院长。

1998年9月调入北京印刷学院,曾任校长助理、副校长,兼印刷与包装工程学

院院长、印刷包装材料与技术北京市重点实验室主任等职。现兼任中国医药包装协会会长,中国包装联合会包装印刷与标签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标准化协同创新平台包装印刷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包装工程》杂志编委会副主任,《印刷技术》、《印刷与数字媒体技术研究》编委、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职务。2022年12月16日至今担任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许文才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公司其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许文才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3、陈相瑜先生,1979年11月出生,本科学历,武汉大学法学,中国国籍,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4年12月至2017年8月任职于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7年9月至2021年9月任职于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管

理合伙人,2021年9月至今任职于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主任、2022年

2月至2024年6月任杭州城投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2024年6月至今任

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12月16日至今担任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相瑜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公司其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陈相瑜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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