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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胜达:上海广发(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13 00:00 查看全文

大胜达 --%

上海广发(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电话:0571-87752212

网址:http://www.gffirm.com | 电子信箱:gf@gffirm.com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景昙路 9 号西子国际 C 座| 邮政编码:310000上海广发(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5年5月12日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2036号东方至尊国际中心19楼会议室召开。上海广发(杭州)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陈重华律师、张屠思尊律师列席现场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会议决议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

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

2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

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5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2025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刊登了《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决定采取现场会议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2日14时00分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2036号东方至尊国际中心19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

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7日。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16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779210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977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733921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466%;

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15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4528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07%。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15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4748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11%。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持有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的代理人持有股东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该等股东均于2025年5月7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验证。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方能斌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公司章程》及公告规定的程序由本所

律师、监事、股东代表等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工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由信息公司在投票结束后统计。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以及信息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77951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6%;

4反对12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6%;弃权460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77933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0%;

反对123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2%;弃权4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77951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6%;

反对12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6%;弃权4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76039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9%;

反对31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4%;弃权4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76039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9%;

反对31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4%;弃权4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本议案获得通过。

(六)《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77954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8%;

反对12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5%;弃权4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62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551%;反对12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79%;弃权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0%。

5(七)《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60509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71%;

反对186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10%;弃权5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87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6203%;反对186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722%;弃权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5%。

(八)《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75079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3%;

反对38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6%;弃权3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33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011%;反对38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566%;弃权3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23%。

(九)《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75079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3%;

反对38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6%;弃权3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本议案获得通过。

(十)《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57391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49%;

反对215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39%;弃权3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56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0546%;反对215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6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925%;弃权3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29%。

(十一)《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信用(授信)及融资业务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777317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8%;

反对16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4%;弃权2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本议案获得通过。

(十二)《关于提请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2772607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24%;

反对65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57%;弃权5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本议案经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08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0957%;反对65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968%;弃权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5%。

(十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75608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3%;

反对35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9%;弃权1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本议案经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十四)《关于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76070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70%;

反对30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3%;弃权4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本议案经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7四、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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