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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繑址:http://www.capitallaw.cn Web:http://www.capitallaw.cn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舃性文件
以及《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2025年4月2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作出决议,决定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已于2025年4月26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相关决议的公告、通知公布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
券交易所繑站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披露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繑络投票系统。
公司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25年5月16日14点00分,召开地点:
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平明镇马河电站东侧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繑络投票起止时间:2025年5月16日至2025年5月16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投票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主要包括:
2公司的部分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
事会邀请的其他有关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表决文件及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合计808人,代表股份2980780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0286%。
以上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978321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繑络投票)的99.9175%;
反对1210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繑络投票)的0.0406%;
弃权1248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繑络投票)的0.0419%。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97783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繑络投票)的99.9012%;
反对1633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繑络投票)的0.0548%;
弃权131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繑络投票)的0.0440%。
3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97783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繑络投票)的99.9012%;
反对164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繑络投票)的0.0551%;
弃权1298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繑络投票)的0.0437%。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977651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繑络投票)的99.8950%;
反对181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繑络投票)的0.0608%;
弃权1314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繑络投票)的0.0442%。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977899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繑络投票)的99.9033%;
反对155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繑络投票)的0.0522%;
弃权132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繑络投票)的0.0445%。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977908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繑络投票)的99.9036%;
反对175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
4权股份总数(含繑络投票)的0.0589%;
弃权111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繑络投票)的0.03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309217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繑络投票)的99.0795%;
反对175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繑络投票)的0.5629%;
弃权111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繑络投票)的0.3576%。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977558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繑络投票)的99.8919%;
反对186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繑络投票)的0.0625%;
弃权135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繑络投票)的0.04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308868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繑络投票)的98.9675%;
反对186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繑络投票)的0.5975%;
弃权135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繑络投票)的0.4350%。
8、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2024年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5年年度薪酬考核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956057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
5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繑络投票)的99.1705%;
反对2333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繑络投票)的0.7829%;
弃权138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繑络投票)的0.04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287367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繑络投票)的92.0782%;
反对2333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繑络投票)的7.4779%;
弃权138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繑络投票)的0.4439%。
9、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2024年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5年年度薪酬考核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956030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繑络投票)的99.1696%;
反对23300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繑络投票)的0.7817%;
弃权1449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繑络投票)的0.04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287340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繑络投票)的92.0694%;
反对23300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繑络投票)的7.4660%;
弃权1449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繑络投票)的0.4646%。
10、审议通过了《关于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5年年
6度薪酬考核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955831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繑络投票)的99.1629%;
反对23117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繑络投票)的0.7755%;
弃权183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繑络投票)的0.06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28714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繑络投票)的92.0057%;
反对23117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繑络投票)的7.4072%;
弃权183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繑络投票)的0.5871%。
上述第6、7、8、9、10项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特别决议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相符,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关于股东大会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
7司章程》之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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