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阮翰林、吴佳玥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2025年11月14日召开的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法律意见书
1、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11月14日下午14点30分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吴海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2、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股份342031808股。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81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433646股。
据此,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84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3434654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5000%。
(二)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
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现场投票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3427451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02%;反对7107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069%;弃权948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法律意见书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周衡翔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周衡翔获得票数为342383099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6848%。
本次股东会公告所列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