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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纯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至纯科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2-06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LAWOFFICES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11、12层

邮政编码:200120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

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分

别于2024年1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上海至纯

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

述公告中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等内容。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年2月5日14点30分在上海市闵行区紫海路170号召开;网络投票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9233,403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25.6563%;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

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人,持有公司股

份数1,9731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809%。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几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持有公司

股份(00,706,5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0371%。以上股东均为截至2024

年1月30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

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中载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

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蒋渊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0697,38股,顺利当选。

1.02选举吴海华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00,n7,~股,顺利当选。

1.03选举白柠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00,99.159股,顺利当选。

2、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颜恩点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l00,699.161股,顺利当选。

2.02选举夏光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loo,69.59股,顺利当选。

3、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选举张婷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l00,699,10/ 股,顺利当选。

3.02选举邵德芳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100,699,10股,顺利当选。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书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张晓枫

张晓枫

负责人:洗阅权:经办律师:

沈国权季思航

2024年2月5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长沙海口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邮编:200120

电网 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址:http://www.allbright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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