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纯科技”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4年度
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派”)事项,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引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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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
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派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差异化分派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任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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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正文
一、本次差异化分派的原因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纯科技实施回购股份
的情况如下:
2022(一)年回购股份
1.2022年4月19日,至纯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股份回
购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
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预案之日起六个月,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4,000
万元,不超过6,000万元,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
2.2022年10月20日,至纯科技披露了《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
动公告》,截止至2022年10月19日,公司完成回购,实际回购公司股份
1,157,600股.
3.2024年4月1日,至纯科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变更2022年、2023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决定将上述回购股份用途由用于
实施股权激励变更为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4.2024年10月29日,至纯科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2022年、2023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决定将上述回购股份用途由用
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变更为注销并相应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5.2025年2月12日,至纯科技回购的上述1,157,600股公司股份完成注销.
2023(二)年回购股份
1.2023年8月21日,至纯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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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
激励,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预案之日起六个月,回购资金总额不低
于3,000万元,不超过6,000万元,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
关事宜.
2.2024年2月21日,至纯科技披露了《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
动的公告》,截止至2024年2月20日,公司股份回购期限已届满,累计回购股
1,446,320份股.
3.2024年4月1日,至纯科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变更2022年、2023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决定将上述回购股份用途由用于
实施股权激励变更为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4.2024年10月29日,至纯科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2022年、2023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决定将上述回购股份用途由用
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变更为注销并相应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5.2025年2月12日,至纯科技回购的上述1.446,320股公司股份完成注销.
2024(三)年第一次回购股份
1.2024年9月11日,至纯科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股份回
购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
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预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
3,000万元,不超过6,000万元,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
事宜.
2.2024年10月25日,至纯科技披露了《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
动的公告》,截止至2024年10月24日,公司累计回购股份1.349.340股,已支
付资金总额3,000.12万元,达到了本次回购方案规定的资金下限,公司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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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提前终止本次回购股份.
3.2024年10月29日,至纯科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2024年第一次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决定将上述回购股份用途由用于
实施股权激励变更为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4.根据至纯科技提供的《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和“上市公司回购专
用证券账户持有情况查询”结果,并经公司确认,截止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公司2024年第一次回购股份被存放于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号码为
B883******的“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
1,349,340户中的股份数为股.
2024(四)年第二次回购股份
1.2024年10月28日,至纯科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股份回
购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回
购资金总额不低于8,000万元,不超过16,000万元,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
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
2.截止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纯科技2024年第二次回购股份尚未
实施完毕.根据公司披露的《关于股份回购进展公告》,以及公司提供的《证券
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和“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情况查询”结果
并经公司确认,截止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2024年第二次回购股份被
存放于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号码为B886******的“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
2,784,601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中的股份数为股.
综上,截止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纯科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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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3,941份合计为股.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
回购股份(2025年3月修订)》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至纯科技上述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公司实施下文所述差异化分派方案符合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二、本次差异化分派的方案
2025年6月16日,至纯科技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4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
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截止至
至纯科技《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披露日(即2025年4月29日),
公司总股本为383,644,650股(其中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3,343,941股不参与
利润分配),合计派发现金红利元(含税).19,015,035.45
如在上述《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
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
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至纯科技拟维持现
金分红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现金分配比例.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出具的权益
登记日为2025年6月22日(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前一日)的《发行人股本结
构表(按股份性质统计)》,至纯科技于2025年6月22日的总股本为383,644,650
股.
假设以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前一日,即2025年6月22日为至纯科技2024
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根据上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按公司总股本383,644,650股和回购专用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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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中的股份4,133,941股计算,公司实际参与2024年度权益分派的股份数为
379,510,709股,预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由0.05元调整为0.0501元.
根据至纯科技《关于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业务申请》,并经公司确
认,本次差异化分派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公式如下:
1.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实际分派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
假设以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前一个交易日,即2025年6月20日的公司股票
收盘价格即24.34元/股进行计算,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24.34-0.0501=24.2899元/股
2.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379,510,709×0.0501)÷383,644,650~0.0496元/股
3.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虚拟分派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24.34-
0.0496=24.2904元/股
4.本次差异化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的影响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
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本次差异化分派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24.2899-24.2904÷24.2899~
0.0021%
本所律师认为,至纯科技本次差异化分派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公式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假设以2025年6月20日(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前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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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进行计算,本次差异化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公司2024年
度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的影响较小.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至纯科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公司
2024年度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2.至纯科技本次差异化分派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公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
3.至纯科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公司2024年度权益分派对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的影响较小.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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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年6月2日出具,正本一份,无副本.
M
M
M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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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徐晨经办律师:王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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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振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