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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纯科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31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

审计报告,应当遵照本制度。选聘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可视重要性程度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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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能够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执行团队;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能够对所掌握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五条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

(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主体。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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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或者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不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企业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企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确定评价

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查和评价;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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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拟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审计委

员会可以组建评价小组参与评价工作,成员由审计委员会确定,可以包括公司财务总监、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等相关人员。

评价小组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评价小组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审计委员会应结合评价意见就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议意见。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和审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

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

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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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四条董事会对经审计委员会同意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议。董事

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后,公司与相关会计师

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六条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公司可以将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前述连续计算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四章解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条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原则上应当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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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的,或者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

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备案条

件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的;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六)会计师事务所不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条件时;

(七)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应当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5天事先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二条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按照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选择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等情况外,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度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四条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

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应当按照

第6页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选择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六条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七条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九条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按时间要求提交审计报告的;

(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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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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