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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纯科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01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王卫东律师、赵振兴律师出席见证了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于2025年10月16日向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部门和

电话号码,以及网络方式的投票时间等事项。其中,《会议通知》以明显的文字说明,股权登记日即2025年10月27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31日在上海市闵行区紫海路170号召开。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

1.现场出席的股东

根据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表决票,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代理人3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65160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0%。

2.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相关数据,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股东1185名(注:包括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6941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合计1188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1002102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8%。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股东及代理人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关于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其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9585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反对

5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弃权10452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表决结果,上述提案获得了参与投票的公司股东及代理人表决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会议的人员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10月31日出具,正本一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徐晨经办律师:王卫东赵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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