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或“本所”)接受上海至纯洁净
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至纯科技”)的委托,担任公司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
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
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
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
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释义
至纯科技、公司指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股票期权激指励计划(草案)》励计划(草案)》《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股票期权激考核管理办法指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股票期权指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标的股票指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购买的本公司股票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含子公司)中激励对象指
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授予日必须授权日授予日指为交易日自股票期权首次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股票期有效期指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等待期指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可行权日指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上行权价格指市公司股份的价格行权条件指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指《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股东会指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指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指考核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交所、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公司符合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
1、至纯科技系由其前身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9日
以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12月9日《关于核准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058号)核准,至纯科技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200 万股,并于 2017 年 1 月 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简称“至纯科技”,股票代码为“603690”。
3、至纯科技现持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70304179XY的《营业执照》,其登记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0304179XY住所上海市闵行区紫海路170号法定代表人蒋渊
注册资本人民币38296.425万元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从事电子、光纤、生物工程及环保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
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水处理系统及洁净室厂房的设计、安装,技术咨询服务,机电产品、通信设备及相关产品、仪器仪表、计算机及配件、建筑材料、不锈钢制品的销售,机电设备安装(除专控),机械设备的生产(限紫海路170经营范围号2幢)、设计及加工,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质检技术服务,计量器具修理,从事计量校准科技专业领域内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计量器具、仪器仪表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00年11月13日营业期限2000年11月13日至无固定期限
至纯科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根据《公司章程》、至纯科技发布的相关公告及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通合伙)于2026年4月28日出具的中汇会审[2026]8600号《审计报告》、中汇
会审[2026]8601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至纯科技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至纯科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至纯科技具备实行本次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合法合规性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系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确保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实施目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
(一)项的规定。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核实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及范围如下:
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情况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部分中层管理人员及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等,对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核实确定。
2、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218人,为公司(含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在本公司(含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3、激励对象的核实
本次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股东会召开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经明确了激励对象的依据和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
法》第八条的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情况
1、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
民币 A股普通股股票。
2、授出股票期权的数量
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权益总计1750万份,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382964250股的4.57%,本次激励计划为一次性授予,无
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预留部分。本次激励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行权条件和行权安排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3、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中,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股票期权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姓名职务份额(万份)益数量的比例(%)布日股本总额比例(%)中层管理人员及核
心技术、业务人员1750100.004.57(合计218人)
合计1750100.004.57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
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经明确了股票期权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激励对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激励计划
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四)项的规定;
本次股权激励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公司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
股票总数累计亦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也不存在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行权安排和禁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行权安排和禁售期具体如下:
1、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
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授予日
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授权日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权日顺延至其后的
第一个交易日。
3、等待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权日起计。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4、可行权日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且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有限制的期间内不得行权。
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行权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计划安排如下:
行权安排行权期间行权比例自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24
第一个行权期2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36
第二个行权期4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48
第三个行权期4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
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权行权事宜。
5、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次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规定了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行权安排和禁售期,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五)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24.32元/股。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24.32元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
2、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根据下列两个价格中的较高者确定:
(1)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23.65元;
(2)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
24.32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符合《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六)项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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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和行权条件
1、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1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6-2028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2026-2028年度均以公司2025年度营业收入为业绩基数,对各考核年度营业收
入增长率(A)进行考核,根据各考核年度业绩指标的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可行权系数,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安排如下表所示:
营业收入增长率(A)行权安排对应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行权期2026年5%4%
第二个行权期2027年10%8%
第三个行权期2028年15%12%
1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指标业绩完成比例指标对应可行权系数
A≥Am 100%
营业收入增长率 An≦A<Am 80%
A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1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尚待履行如下程序:
1、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2、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
3、股东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4、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注销等事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为实施激励计划,至纯科技已经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等程序。
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218名公司(含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之“(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和核实”部分所述。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除尚待履行的公示及审核程序外,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其核实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二)
项、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1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026年8月7日,公司已经于上交所网站公告了与本计划有关的董事会决
议、《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等相关必要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还需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情况,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
财务资助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系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确保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程序除本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之“三、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之(二)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履行的程序”所述尚待履行的程序外,《激励计划(草案)》依法履行了公司其他内部决策程序,保证了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并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及决策权。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八、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回避表决情况
1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不存在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
关系的董事而应当回避表决的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九、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
《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在该次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时不存在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及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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