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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纯科技: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31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对外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

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二)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原则上应当要求对方(其他股东中未包含公司关联人的控股子公司除外)提供担保措施。

第四条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视同公司行为,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第1页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七条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

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九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

第2页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须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第十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

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事项构成本节规定的财务资助情形,应当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及后续安排。

第三章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由财务中心统一负责受理,由业务部门提

交财务资助相关申请书及附件,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财务资助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财务资助人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本次申请财务资助用途的说明;

(四)申请财务资助的金额、到款情况、偿还期限及利率等;

(五)担保方式;

(六)申请财务资助人的主要还款来源;

(七)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财务资助申请附件材料:

(一)申请财务资助人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

(二)与公司签订的协议或合同样本;

(三)其他应提供的资料等。

第十三条申请书应由申请单位财务经理和总经理签字给到相关业务部门,业务部门提交给公司财务负责人初核,再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复核,最后由总经理

第3页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或董事长批准后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了解被资助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

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并明确被资助方提供担保措施。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中心为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财务中心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资助申请书及其附件,资金部、公司其他部门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审核意见,经签署的财务资助合同等)。

第十七条公司财务中心应当督促相关部门或负责人对财务资助期间内被资助人的经营情况以及财务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以进行持续风险控制。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应及时上报公司财务中心、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人民法院受理被资助人破产案件后,有关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八条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九条财务中心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财务资助手续;

财务中心负责做好对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4页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

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资助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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