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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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本制度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薪酬考核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
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方案的管理机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
第1页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人力资源和财务部门应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订与实施。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公司如果发生亏损,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见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公司人力资源部协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本制度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六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如下:
(一)公司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
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二)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
领取薪酬,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公司可以发放固定津贴;
(三)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的
岗位领取相应的岗位薪酬,相关董事不领取额外的董事津贴。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其在本公司实际担任的经营管理职务,根据公司的实际盈利水平及个人贡献综合考评。上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
基本薪酬:根据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能力等因素确定;
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标准达成情况等绩效进行综合考评后确定。
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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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可以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股
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第七条独立董事参加规定的培训、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
按《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可在公司据实报销。
第四章薪酬的发放和止付追索
第八条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并依照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年薪根据不同岗位标准按月发放;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和个人年度绩效的
考评结果于年度报告披露后发放,公司可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中长期激励收入按照公司另外制定的激励方案执行。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薪酬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一条除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公司相关规
定标准缴纳五险一金,个人按规定承担相应部分。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年薪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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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发放
绩效薪酬: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四)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合适人员的;
(五)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业绩不实(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
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将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行为的,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纪违法、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安全与
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薪酬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除收回已发放薪酬外并追究必要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七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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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行业薪资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含盈利状况);
(五)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第十九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案,公司董事会审批,可以临
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
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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