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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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或“本所”)接受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至纯科技”)的委托,担任公司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
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正文
一、关于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授予日,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已经履行了如下法定程序:
(一)公司于2026年8月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于2026年8月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三)2026年8月7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四)公司于2026年8月8日至2026年8月18日通过公司内部系统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任何异议。2026年8月19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五)公司于2026年8月25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
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六)公司于2026年9月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七)根据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26年9月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6年9月1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216名激励对象授予1,750万份股票期权。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激励对象的调整情况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原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 2 名激励对象因工作变动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根据《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授予的激励对象由218人调整为216人,部分激励对象的授予份额同步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1,750万份保持不变。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对象调整事由、调整方案及决策程序均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三、关于授予的授予日
(一)根据公司于2026年8月25日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二)根据公司于2026年9月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
意公司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6年9月1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216名激励对象授予1,75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4.32元/股。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根据《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2026年9月1日是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60日内的交易日,且不在下列期间: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授予日不违反《管理办法》《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及《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当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本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及激励对象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截至授予日,公司及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授予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不违反《管理办法》《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授予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调整、授予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的有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授予日不违反《管理办法》《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截至授予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不违反《管理办法》《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及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杨妍婧
沈国权
张晓枫
202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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