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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能:江苏新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2年11月18日修订)

公告原文类别 2022-11-22 查看全文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17年4月25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8年7月23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21年8月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22年11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

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四条未经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

第五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严格遵循本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1第二章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内幕信息包括: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的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对证券的市场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与范围

2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章登记备案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3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上述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如实、完整、及时记录内幕信息在

公开披露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

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在单位、部门及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知悉的内幕信息的时间、方式、地点和

内容、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四条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的公司责任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各责任部门应遵循以下登记备案程序:

4(一)当涉及内幕信息事项发生时,各责任部门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

秘书或证券事务部,并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悉范围;

(二)应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内容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三)涉及外部机构的,应督促外部机构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该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四)应将经确认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原件于2个工作日内提交公司证券事务部;

(五)应持续关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变化情况,并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

补充、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五条公司向外部机构提供未公开信息的,责任部门应按照《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责任部门应向外部机构人员充分说明保密义务,避免其进行内幕交易,履行本制度

第十四条规定义务,方可对外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向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未公开信息的,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

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

信息的时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未公开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公司证券事务部应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证券事务部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核实无

5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证券事务部负责保存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含补充完善)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以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调取查询。

公司监事会可查询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向监事会报告自查结果。

第十九条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五章保密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信

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数码载体、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者工作必须外,不得借、发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得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二条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

及其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三条无法律法规依据和合同契约依据的外部单位要求公司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公司有权拒绝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

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6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依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

第二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进行内幕交易、擅自泄露内幕信息,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公司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补充。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以及公司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本制度办理。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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