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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能:江苏新能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08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3693证券简称:江苏新能公告编号:2025-042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1月7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88号3楼玄武厅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339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699653687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78.4826

份总数的比例(%)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陈华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董事黄晶生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召集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2人,非独立董事陈华、陈琦文、张正中、覃空,独

立董事巫强、冯永强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2、董事候选人、总经理乔兵列席本次会议。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张颖因工作

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副总经理冯春生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A股 699459277 99.9722 122750 0.0175 71660 0.0103

2、议案名称:《关于大丰 H19#、东台 H4#/H6#海上风电项目相关事宜的议案》

2.01 议案名称:关于大丰 H19#、东台 H4#/H6#海上风电项目拟由江苏省国信集

团有限公司先行投资事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188924597 99.9189 101450 0.0536 51760 0.0275

2.02 议案名称:关于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拟出具关于大丰 H19#、东台

H4#/H6#海上风电项目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事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A股 188924977 99.9191 110250 0.0583 42580 0.02262.0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拟与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股权委托管理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A股 188929877 99.9217 96450 0.0510 51480 0.0273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反对弃权议案议案名称序号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票数

(%)(%)(%)《关于补选公司第

1四届董事会非独182639790.37951227506.0743716603.5462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大丰 H19#、东 台 H4#/H6# 海

2.00

上风电项目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大丰 H19#、

东 台 H4#/H6# 海上风电项目拟由

2.01186759792.41831014505.0202517602.5615

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先行投资事项关于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拟出具关于大丰

2.02 H19# 、 东 台 1867977 92.4371 110250 5.4557 42580 2.1072

H4#/H6#海上风电项目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事项关于公司拟与江苏省国信集团有2.03限公司签署《股权187287792.6796964504.7728514802.5476委托管理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第2项议案,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参与现场或网络投票

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中,公司控股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为510575880股。

2、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第2项议案涉及逐项表决,子议案2.01-2.03进行逐

项表决均获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芳、黄杨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议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8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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